足球app排行榜给予汪某某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发布者:学生处发布时间:2022-04-26浏览次数:741

各院系

汪某某,男,学号为194*******,电子与信息工程系2019级四年制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班学生。

经查,2022322日至42日,汪某某同学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在校外建投世纪城小区,累计旷课44学时。

该同学在323日和42日学校组织的全员核酸检测过程中,向辅导员隐瞒自己不在校事实,独自前往人民医院做核酸检测,将结果报送给辅导员。汪某某同学违反了《亳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学校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给全校师生健康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为严明校,教育本人,根据《亳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四条十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八款规定,经学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汪某某同学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12个月

处分期间,汪某某同学不得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不得申请参加党校学习,不得申请入党,不得参与评优评先,不得申请各级各类奖学金。

汪某某同学如对上述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亳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