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
*某某,女,学号为214*******,中药学院2021级四年制*****班学生。
经查,*某某同学在2021-2022学年第二学期在宿舍存放酒品,累计夜不归宿12次,旷课32学时。2022年4月1日至9日,累计6次翻越围墙进出校园。同时,*某某同学因无故旷寝和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2021年12月29日受到记过处分。*某某同学违反了《亳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学校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给全校师生健康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为严明校纪,教育本人,根据《亳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章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第十一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八款规定,经学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某某同学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12个月。
在受处分期间,*某某同学不得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不得申请参加党校学习,不得申请入党,不得参与评优评先,不得申请各级各类奖学金。
*某某同学如对上述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亳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