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
李**,男,学号为204*******,体育系2020级四年制体育教育专业***班学生。
经查,2022年4月12日晚11点56分,李**同学翻越宿舍围栏外出在校园散步,4月13日凌晨3点左右翻越宿舍围栏返回寝室。2022年3月30日,李**同学因在篮球比赛中与其他同学发生争执并撕扯打斗,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李**同学的行为违反了《亳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其行为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为严明校纪,教育本人,根据《亳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章第十四条第六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经学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同学记过处分,处分期限10个月。
在受处分期间,李**同学不得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不得申请参加党校学习,不得申请入党,不得参与评优评先,不得申请各级各类奖学金。
李**同学如对上述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亳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