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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人: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9-08-12   浏览次数:2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发展,鼓励科研、教学人员积极争取高层次的研究项目、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提高学院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加快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是我院教职工,以及签有书面协议的校聘兼职人员。实施奖励时已经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职人员不予奖励。各类成果所有权为亳州学院。

第三条  同一成果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二章学术论文奖励

第四条  论文的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奖励范围

仅奖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署名“亳州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奖励标准

论文类奖励标准:


数据库或刊物

篇数

SCI分区

奖励金额(万元)

  

  

  

一类

《Nature》《Science》

1


10

《科学引文索引(SCI)》

1

I

3

1

II

2

1

III

1

1

IV

0.5

《工程索引(EI)》《艺术人文引文索引(A&HCI)》《医学文献联机数据库(MEDLINE)》

1


0.5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新华文摘》(全文) 《中国社会科学》《求是》

1


3

二类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人民日报(理论版)》

《光明日报(理论版)》

1


1


亳州学院《学术研究》

1


0.04

(三)论文奖励说明

1. 学术论文指成篇的学术文章(字数不低于3千字,或者版面不低于2个版面),补白、补遗之类不作为奖励对象。

2. 国内外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指具有国际标准期刊号(ISSN)的期刊论文。

3. 凡是申报二类以上论文(包括二类)由学院统一进行相似比检测,凡经学术文献相似检测文字复制比超过30%的文章不予奖励。

4. SCI、EI、MEDLINE、A&HCI、CSCD、CSSCI收录以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咨询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为准。

5. SCI分区以上一年度的中科院JCR分区(大类)为准。

6. 同一论文被不同检索系统索引时,按照最高级别奖励一次。

7.具有国际标准ISSN期刊号的会议论文按同级别期刊论文1/2奖励。

8. 在非学术性刊物发表的文章不享受此奖励。

9. 在学术期刊“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不享受此奖励。

第三章学术著作奖励

第五条  学术著作类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奖励范围

学术著作类奖励范围:学术专著、译著、编著、校注、工具书、古籍整理、美术/音像作品等。

(二)奖励标准见下表

学术著作仅奖励第一作者。学术专著奖励标准:

类 别

部数

字数(个)

奖金(万元)

学术专著

1

20万字以上

2

10至20万字

1

译著、编著、校注、工具书、古籍整理、美术/

音像作品等

1

20万字以上

1

10至20万字

0.5

  

(三)著作奖励说明

1.相关成果应在作者简介、前言或后记等内容中明确标注作者所在单位为“亳州学院”。 著作类不少于10万字;美术类作品不少于50幅;音像作品:歌曲不少于15首,体育、舞蹈、乐器不少于2个作品或不少于60分钟时长。

2.重印和修订的著作、译著、编著、校注、工具书、古籍整理、美术/音像作品等,不再奖励。

第四章科研获奖类奖励

第六条  对于我院获得的各级政府科研奖励的成果,学院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国家级(一类)奖励

1. 国家级(一类)奖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图书奖。

2. 获国家级(一类)一、二、三等奖的。我院以独立单位获得,按所得奖金的全额给予1∶2配套奖励。如果是多个单位共同获得且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有2个完成单位的按奖金的70%给予1∶2奖励,有3个或3个以上完成单位的按奖金的50%给予1∶2奖励;如果我院为参与单位,按单位数均摊奖金给予1∶2奖励。

(二)省部级(二类)奖励

1. 省部级(二类)奖包括: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省部级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省“五个一工程”奖;经教育部认定视为省部级奖的全国性基金会奖:霍英东基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浦山世界经济学优秀论文奖,思勉原创奖,张培刚发展经济学优秀成果奖,孙冶方研究基金会、吴玉章研究基金会、陶行知研究基金会、钱端升基金会颁发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其他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部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含社会科学奖)。

2. 获省部级(二类)一、二、三等奖的。我院以独立单位获得,按所得奖金1∶1给予配套奖励。如果是多个单位共同获得且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有2个完成单位的按奖金的70%给予1∶1奖励,有3个或3个以上完成单位的按奖金的50%给予1∶1奖励。如果我院为参与单位获得省部级奖,按单位数均摊奖金给予1∶1奖励。

(三)市厅级(三类)奖励

1. 市厅级(三类)奖包括:市厅科学技术奖、市厅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在科技部登记注册的但不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一级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含社会科学奖)。

2. 获市厅级(三类)一、二、三等奖的,按所得奖金1∶0.5给予配套奖励。我院为独立完成单位的按奖金全额给予奖励,有2个完成单位的按奖金的70%给予奖励,有3个或3个以上完成单位的按奖金的50%给予奖励。如果我院为参与单位获得市厅级奖,按单位数均摊奖金给予1∶0.5奖励。

第五章专业实践类奖励

第七条  专业实践奖励范围和标准

1.美术和设计类教师本人参加下列级别活动,按以下标准奖励

  

级别

等级

奖励(元

五年一届的全国美展(文化部、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

金奖

3万

银奖

2万

铜奖

1万

优秀奖

0.5万

入选作品

0.2万

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等举办的会展获奖

一等奖

1.5万

二等奖

1万

三等奖

0.5万

优秀奖

0.3万

入选作品

0.2万

省委宣传部、文化厅、教育厅、省文联、省美术家协会、省摄影家协会、省书法家协会、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等举办的会展

一等奖

0.5万

二等奖

0.3万

三等奖

0.2万

2.音乐和舞蹈类艺术作品奖励标准

参赛级别

等级

奖励(元

中国音乐金钟奖

金奖

3万

银奖

2万

铜奖

1万

优秀奖

0.5万

入选作品

0.2万

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中国文联、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等举办的专业比赛并获奖

一等奖

1.5万

二等奖

1万

三等奖

0.5万

优秀奖

0.3万

入选作品

0.2万

省委宣传部、文化厅、教育厅、省文联、省音乐家协会、省舞蹈家协会、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等举办的比赛并获奖

一等奖

0.5万

二等奖

0.3万

三等奖

0.2万

国家级专业协会为其举办的个人展演

1次

0.3万

省专业协会为其举办的个人展演

1次

0.2万

  

3.体育类

教师本人参加全国体育运动会并获奖,一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0.5万元。参加全省体育运动会并获奖,一等奖每项奖励0.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0.3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0.2万元。

我院体育教师担任全运会或全国大运会单项裁判长,担任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田径运动会副总裁判长奖励个人5000元。我院体育教师担任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田径运动会单项裁判长(主裁判)或担任全运会和全国大运会单项裁判奖励个人2000元。

第六章  知识产权类奖励

第八条  知识产权类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知识产权类奖励范围和标准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奖励标准

专利

国际发明

1.2万/项

国内发明

0.6万/项

国内实用新型

0.1万/项

标准

国家标准

2.0万/项

行业标准

1.0万/项

地方标准

0.5万/项

动、植物

新品种

国家

1.0万/项

省级

0.5万/项

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国家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权

0.1万/项

(二)知识产权类奖励说明

1. 各类成果应以亳州学院为唯一权利人、本校教职工为第一创作人,成果所有权须属亳州学院;专利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授权的专利证书为准,其他成果均以相应认证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为准。

2. 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年每人奖励累计不超过5项。

3. 转让过来的专利不予奖励。

第七章  科技推广成果奖励

第九条  成果推广奖励标准

(一)科学技术类、人文社科类

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被转化和推广或研究成果被采用,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以上缴学校实际到账经费的60%奖励。

(二)研究报告、调研咨询类

  

国家层面、跨省区域层面成果

5.0万/项

中央领导明确批示采纳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立法建议;受委托为国家、中央部委撰写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法律草案;受委托为国家划分的重大区域起草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

省级层面成果

3.0万/项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领导明确批示采纳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受委托为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以及省直部门起草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法律草案等。

市、厅级层面成果

1.0万/项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或省直部门领导明确批示采纳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受委托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以及市直部门起草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法律草案。


第八章  项目类奖励

第十条  项目类奖励

 (一)奖励范围

项目奖励范围是纵向项目中的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项目。等级分类表:

等级

自然科学类

社会科学类

一类

国家科技专项(经费200万元以上)

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

863、973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重大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二类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科技专项(经费60万元以上)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

863、973计划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经费40万元以上)

企业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80万元以上)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20万以上)

企业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40万元以上)

安徽省科技项目

教育部研究项目

安徽省教育厅重点研究项目

863、973计划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国家科技专项(经费20万元以上)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经费20万元以上)

企业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40万元以上)

安徽省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教育部研究项目

安徽省教育厅重点研究项目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企业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20万元以上)

  

四类

安徽省教育厅一般研究项目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市厅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校级研究重点项目

企业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20万元以上)

安徽省教育厅一般研究项目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

市厅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3万元以上)

校级研究重点项目

企业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

五类

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研究经费1万元以上)

企业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2万元以上)

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研究经费0.3万元以上)

企业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1万元以上)

二)奖励办法:一类项目奖励20万元/项,二类项目奖励10万元/项,三类项目奖励1万元/项,四类项目奖励0.1万元/项。同时,按到账经费的10%给予奖励。一类项目的奖励总金额不超过60万,二类项目的奖励总金额不超过20万,三类项目的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万,四类项目的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万。

1.科研项目奖励发放条件:项目经费必须划入我院银行账户,纳入学校科研计划,按规定缴纳管理费。按合同(协议)科研经费从足球app排行榜:财务账户拨给外单位,转出的经费数额不计算相应的奖励。项目经费到账后课题组奖励经费发放一半,结题后发放剩余部分。

2.一类项目,足球app排行榜:非第一依托单位的,奖励额度在奖励标准基础上乘以系数1/N(N为亳州学院排名);二类、三类项目,项目主持人必须为足球app排行榜:教职工,第一依托单位必须为亳州学院。

项目资金全部由学校资助的,不予奖励。最终无法完成项目的追回全部项目经费和奖励。

第九章科研成果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每年进行一次,遗留问题,下一年度补办,补办时按成果发生期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上述奖励条件者,必须填写《亳州学院科研奖励申请相关表格》,并附上项目批文、获奖成果奖励证书、专利证书、论文、研究咨询报告采用证明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向所在系(部)申报,必要时需向科研处提供原件。

第十三条  院科研处于第二年1月份受理申请材料。各系(部)汇总审查后报科研处,机关等教辅机构人员材料以处室为单位统一报送科研处。科研处将于4月份将各单位报送的材料逐项复核并进行汇总,同时将奖励结果在校园网上公示。

第十四条  所有奖励成果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分管、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十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论文奖励、获奖类奖励、专业实践类奖励、科技推广成果奖励、项目奖励等,其内容参照《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皖教人〔2016〕1号)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奖励过程中的争议事项,由系(部)统一汇总,报送科研处,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奖励的收入所得税由获奖者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2018年1月1日后取得的科学研究成果,凡与本文件精神不相符者,以本文件的相关规定为执行标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